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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第二十二中学、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郑州市二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事其他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别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郑州市第二十二中学退休教师,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十二中学,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姚坤玲,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国杰,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邱学金,该局法律顾问。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坤玲,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别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第二十二中学、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郑州市二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事其他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01)郑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别某某于2008年12月26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别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席东彦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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