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雪峰,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农业发展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何明智,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魏某,男,汉族,35岁,萧县农业委员会职工,住(略)。
再审申请人杜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商丘市农业发展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及一审被告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20日作出的(2007)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杜某申请再审称:1、研究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005年12月22日杜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协议,从协议的签名到收条等,均是双方的个人行为,从未涉及研究所。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杜某和李某某个人对棉种的价格和数量至今没有最终确定,双方之间也未最终结算。因此,请求撤销生效判决,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研究所辩称:李某某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其与杜某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请求维持生效判决。
魏某未到庭答辩。
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某某作为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与杜某签订的协议虽未加盖研究所的公章,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研究所也予以认可,研究所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研究所主张的事实,有杜某于2006年2月8日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杜某申请再审称,双方对棉种的价格及数量至今没有确定及结算,缺乏证据证明。杜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杜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母惊涛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00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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