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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德善,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月9日经人介绍、父母包办草率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许X,现年19岁,已能独立生活。2000年农历10月9日生育女儿许XX,现年10岁。原、被告因父母包办、草率结婚,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原告婚前有一恋人,是同班同学,属正常恋爱关系,没有任何越轨行为,原、被告典礼时,原恋人以同学的名义给原告送了纪念品,被告对此怀恨在心,始终给原告吵架生气,并辱骂原告的女同学,与邻里也不能和睦相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造成原、被告感情的彻底破裂。原告于2009年11月7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半年多来,原告外出打工至今,双方未能和好,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许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依法分割财产和债务。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并非父母包办,双方认识后,用了4年的时间相互了解,感情基础很好,家庭和睦。最近,被告仍旧与原告有来往。原告前几年就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原告在和第三者同居期间,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家庭不和。如果原告对被告进行精神补偿,女儿的抚养被告满意,被告可以考虑同意离婚。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受害应得到补偿,并抚养女儿,才同意离婚。

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10月12日,原、被告生育儿子许X,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许XX,现随被告生活。2009年12月20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分居至今。女儿许XX称愿随妈妈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公共财产有房屋五间,电动车一辆,该车现由被告占有。

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同意由被告抚养女儿许XX,并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用。关于共同财产,被告将自己应分得的房屋份额赠予儿子徐X;原告要求将自己应分得的房屋份额归原告以及儿子徐X、许XX共有;原告同意双方共有的电动车归被告所有。

原告诉求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但原告没有就共同债务提供证据,被告又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共同债务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分居,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旧未能和好,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应当依法准许某、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许XX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且愿意随被告生活,原告对此也表示同意,故由被告抚养女儿许某珍,对于许XX的健康成长有利。原告应当承担许XX的抚养费用,参照河南省2009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4806.9元,以其25%计算,自2010年9月20日计至2018年10月9日,每年的抚养费为1200元。原告应当于2011年1月1支付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10月9日许XX抚养费支付1270,其余每年1月1日支付上年10月9日至本年10月8的抚养费1200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对其共有的五间房屋,各享有二分之一。原告主张房屋归其和儿子、女儿共有,在原告享有得份额内,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本院不予干涉。被告主张自己对房屋的份额赠与儿子徐X,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共有的电动车,原告同意由被告所有,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以及其它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某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许XX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许某某承担抚养费。原告许某某应当于2011年1月1日支付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10月9日许XX抚养费1270,其余抚养费于每年1月1日支付1200元,支付至2018年10月9日止。

三、原、被告共有的五间房屋由原告许某某和儿子徐X共有。

四、原、被告共有的一辆电动车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许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连军

审判员:刘庆山

代审判员:刘效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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