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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艮保、康天希、王再成、王文亮、康东保、赵金凤、吴桂月、康海叶、康洪军、康洪亮、康三宝、王大伍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安阳县吕村镇吕村集村民委员会、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立行字第40号

康艮保、康天希、王再成、王文亮、康东保、赵金凤、吴桂月、康海叶、康洪军、康洪亮、康三宝、王大伍:

你们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安阳县X村X村民委员会、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土地管理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安阳县人民政府具有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定职权。网通安阳县公司所使用的土地,依照法定程序经过省人民政府和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合法审批。安阳县人民政府对于该公司的土地登记申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地籍调查、审批、公告等,对该宗土地进行登记后颁发了安阳县国用(2004)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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