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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俊与安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马和平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行再申字第32号

马学俊:

你与安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马和平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行再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行再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维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安阳县人民政府安政监决(2000)X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认为“安阳县X镇人民政府仅凭调解(马和平未参加)达成的口头协议,收回马和平的《建房施工通知书》的理由不充足,且无法律依据。白政地争字(1997)X号《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是正确的,安阳县人民政府据此撤销安阳县X镇人民政府的白政地争字(1997)第X号《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也是正确的,(2007)安行再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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