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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董某某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008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某,男,汉族,1943年8月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董某某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7日作出的(2004)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此案不应该以侵害名誉权立案,应当以妨碍民事诉讼处理。2、2004年杨某某起诉董某某诉讼中,在法官的办公室及开庭时,公开侮辱、诽谤杨某某,已侵害了名誉权。3、一审时杨某某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官证言,一审没有调查收集。因此,请求撤销生效判决,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董某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杨某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侵害名誉权立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杨某某主张董某某侵害了其名誉权,董某某对此事实予以否认,杨某某没有证据证明侵害名誉权事实的存在。再审申请人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审判员赵忠河

代审判员任秀兰

二00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翟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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