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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蔡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蔡某丙之子。

王某甲与蔡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甲申请再审称,蔡某丙交付的膜版与样品不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蔡某丙答辩称,膜版不存在质量问题,王某甲称质量不合格不属实。请求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王某甲称蔡某丙交付的封口膜版在使用中出现卷边、不严、漏水等情况,但未提取相应的实物加以佐证,其提供的照片尚不能证明膜版在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二审中,王某甲提供证人陈新奇出庭作证称其给王某甲提供价值10万元左右的原材料,委托王某甲加工蜜蜂堂饮料。但对原材料的具体数量、价格记不清,也提供不出所购原材料的发票。故王某甲主张因使用蔡某丙的膜版造成10万元损失的证据不足。综上,王某甲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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