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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阿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734号

原告阿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包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蒙古族,教师。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法定代理人包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8年6月25日在前郭县民政局离婚,婚生女孩阿某某现由包某某抚养。由于被告周某某没有给付抚养费,原告法定代理人抚养能力不够,于2009年6月15日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某给付抚养费。被告亦同意给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周某某给付原告阿某某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自2009年3月12日起算共计36个月。36个月之后被告周某某每月支付阿某某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子女18周某止。执行时间为每月12日。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本院减半收取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丽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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