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重庆綦江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2661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霍永军,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玉寨,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綦江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东,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某,51岁,教师,住(略),系吴某之母。

上诉人张某甲、重庆綦江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綦江县人民法院(2003)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甲明知210国道綦中校门至江津界路段正在挖补维修,各种车辆通过时应缓慢行驶,明知原告吴某要求其修理的摩托车是无牌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而张某甲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置安全于不顾,主动带上原告吴某在夜间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维修路段试车,在对方来车时采取的临危措施又不当,致该车翻在开挖的坑内造成交通事故,其违章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事故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置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要求施工人既要设置明显标志又要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他人利益不受损害。被告重庆綦江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綦建二公司)在公路维修施工前已由有关部门发布交通安全通告,该路段维修不属市政工程范围,无需办理占道施工许可证,在路段两端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但由于疏忽大意,本案事故的当晚施工现场无警示灯等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因而存在施工过失,未完全尽到交通安全提醒义务,对本案事故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吴某虽明知自己的摩托车系无效车牌不能上路行驶,但本案中并无违章行为和造成交通事故之过错,因而对事故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已放弃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请求,故其支付给交警大队的鉴定费360元应自行承担。原告的摩托车被暂扣后,交警大队通知其取车而原告不取,其经通知后未取车造成的停车费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提出在被告张某甲处购买、修理摩托车的费用属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被告张某甲反诉请求原告赔偿损失,虽具备提起反诉的条件,但由于原告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责任故对张某甲之反诉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吴某请求被告赔偿的合理损失计(略).54元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一、原告吴某的经济损失共计(略).54元,由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略)元,由被告重庆綦江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3166.54元;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张某甲的反诉请求。宣判后,张某甲和重庆綦江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张某甲的上诉理由是:一、綦建二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应当与张某甲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的损失(略).54元有误,张某甲的损失(略).32元应当主张。请求依法改判。綦江二公司的上诉理由是:綦江二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对诉讼费的分配不当,应予纠正,请求改判驳回原告吴某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吴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上诉人綦建二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对210国道綦江中学校门至江津界路段进行维修,开工前由綦江县公安局、綦江县交通局联合发布了安全通告,为不影响交通,对该路段的维修实行半幅式施工作业,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在部分开挖地点用小石块进行拦阻以示安全。上诉人张某甲的摩托车修理店位于綦江中学附近。2002年9月7日下午6时许,被上诉人吴某将在上诉人张某甲手中购买的“雅马哈”二轮摩托车开到(略)上诉人张某甲修理店,要求张某甲为其修理。张某甲进行检查后称该车没有问题,并提出试车给吴某看。当晚10时许,吴某搭乘由张某甲驾驶的该车从綦江往江津方向试车(该路段正在由綦建二公司进行挖补维修),行至国道210线1918公里加500米处,因张某甲临危措施不当,侧翻在公路上开挖的坑内,致吴某和张某甲受伤,摩托车损坏。经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察,此处无夜间警示灯等警示标志,认定:张某甲驾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肇事处,临危措施不当,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綦建二公司公路工程分公司在公路X路未设置标志和防围措施,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系乘车人,无违章行为,无责任。上诉人綦建二公司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后未申请重新认定。交警队于2002年9月10日将事故摩托车暂扣,停车费每日15元,于同月22日告知当事人可将该车取出,而当事人未取。被上诉人吴某的伤经綦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肱骨中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头皮挫伤。”行钢板内固定术治疗。从2002年9月7日至10月18日在该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7175.04元,医嘱“一年内取出内固定”。被上诉人吴某的伤经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评定为十级伤残,用去检查评定费360元。被上诉人吴某还支付了摩托车搬运费100元。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受綦江县公安局交警队委托,对被上诉人吴某的摩托车车损价值确定为3580元。被上诉人吴某于2003年6月24日至7月2日在重庆铝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住院取内固定,用去医疗费1864.5元,医属“三个月内避免体力劳动”。审理中,因上诉人要求对吴某的伤残等级和第二次住院的费用进行鉴定,被上诉人吴某放弃了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请求。对第二次住院费用问题,经綦江县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被上诉人吴某住院取出内固定无不合理费用,鉴定费50元已由上诉人张某甲预交。被上诉人吴某的经济损失还有,住院生活补助费612元、住院护理费1020元、交通费50元、误工费1232元、摩托车停车费13天共计195元,以上费用合计(略).54元。上诉人张某甲的伤经綦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开放性凹陷性左额骨骨折、左额叶脑挫伤、左肩胛骨骨折”,住院医疗10天,由二人护理,医嘱“出院后休息一月”,用去医疗费3634.32元。张某甲的伤经治疗仍遗留面部皮肤瘢痕累计4.5平方厘米,其伤经綦江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甲还支付了鉴定费400元。上诉人张某甲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还有住院生活补助费108元、护理费360元、误工费117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略)元,以上费用共计(略).32元。上诉人张某甲在一审审理期间辩称保留对綦建二公司另行起诉的权利。綦建二公司在上诉期间未交纳上诉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物损失价值鉴定书(清单)、法医学鉴定书、綦江县人民法院(2003)法文技字第X号医疗费文证审查意见、诊断证明、收据、车票等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明知210国道綦江中学校门至江津界路段正在维修,各种车辆应缓慢通行,却驾驶无牌摩托车搭乘吴某在该路段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致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上诉人綦建二公司在维修公路时,在公路上未设置标志和防围措施,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被上诉人吴某因系乘车人,且无违章行为,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上诉人张某甲请求判令綦建二公司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吴某与其承担同等责任,因吴某无违章行为,故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核实,原审法院主张被上诉人吴某的经济损失计算正确。由于上诉人张某甲在一审审理期间表示对綦建二公司另案起诉,且被上诉人吴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故上诉人张某甲要求主张经济损失(略).32元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主张。因上诉人綦建二公司未交纳上诉费,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綦江县人民法院(2003)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綦江县人民法院(2003)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吴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略).54元,由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重庆綦江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7914.27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290元,其他诉讼费720元,反诉受理费90元,其他诉讼费410元,合计251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1505元(其中的1005元已由吴某垫付,由张某甲直付吴某),由上诉人綦建二公司负担1005元(此款已由吴某垫付,由綦建二公司直付吴某)。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其他诉讼费720元,共计201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1407元,上诉人綦建二公司负担603元(此款已由张某甲垫付,由綦建二公司直付张某甲)。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进

审判员顾河

代理审判员潘小美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乔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