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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季XX。

委托代理人熊X,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

委托代理人顾XX。

原告季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龚文诒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XX及其委托代理人熊X,被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杨XX。婚后,原告无意中发现了被告与其他女子的亲昵照片,原告询问被告想了解情况,被告却大怒,对原告殴打。事后,在原告父母的劝解下,原告原谅了被告。2008年11月,被告又因房产事宜屡屡胁迫原告,并再次殴打原告,经介绍人再次劝解,原告再次原谅了被告。但被告怀恨在心,经常和其父母在家中辱骂原告,在外恶意诽谤攻击原告。2009年7月11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并将原告赶出家门。一年来,原告多次至被告处看望儿子,却遭被告及家人围攻。由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杨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杨XX辩称,对原告所述的恋爱、结婚、生育儿子事实无异议。婚后被告将工资收入交给原告,原告掌握家庭的经济开支。被告并没有与其他女子有亲昵举动的事实,更没有殴打原告。2009年7月,原告自行住回娘家。被告认为,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为琐事争吵亦属正常,双方均应冷静对待。现双方虽分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要求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杨XX。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09年7月11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被告则表示要求和好,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原告的疾病证明书、产科出院记录、高行镇X村委会证明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亦建立起较为真挚的夫妻感情。之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09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加深了夫妻间的裂痕。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增进彼此间的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诉讼离婚之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季XX要求与被告杨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季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文诒

书记员杨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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