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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陈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雯,上海市汇理(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

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彩玲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是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公房承租人。2008年9月,原告与案外人岑某某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原告将X室房屋以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00元的价格租给岑某某使用。2009年7月底,原告得知因市政工程影响需将X室房屋交由政府有关部门修缮,原告与案外人岑某某协商终止租赁关系,却获知X室房屋已由岑某某转租给被告陈某某。原告要求岑某某让被告迁出未果。后在居委协调下,被告保证离开,待某路X弄修好后将物品搬出。2010年5月,某路房屋已被修缮完毕可以回搬。原告此时才发现被告一直在X室居住且拒不搬出。故起诉要求被告迁出X室并承担使用期间的使用费(2009年9月20日至2010年5月20日按700元/月计算,2010年5月21日至被告搬出之日按1500元/月计算)。

被告陈某某辩称,房子是岑某某租给自己的,合同还没有期满,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承租人,被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住户。2008年9月10日,原告曾与案外人岑某某签订《租房合同》,将系争房屋租给岑某某使用,合同中约定岑某某不能擅自转租。后原告发现被告陈某某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经要求被告迁出未果。期间,被告曾于2009年8月26日出具《保证》,承诺8月26日离开X室,等到其房子造好后一星期内把所有东西搬回X室。但至今未兑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应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搬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自2010年7月1日起按人民币800元/月支付原告张某某房屋使用费至搬离时止,其中2010年7-8月的房屋使用费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付清,2010年9月的房屋使用费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陈某某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未搬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则被告陈某某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时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标准支付;

三、在被告陈某某使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期间产生的水、电、煤费用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本案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彩玲

书记员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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