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培华,上海市亚太长城(略)事务所(略)。

被告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谢茂林,上海中汇(略)事务所(略)。

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静兰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27日、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培华、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茂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但不久即为经济问题争吵不断,被告还隐瞒婚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于2008年3月13日开始分居生活。现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归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辩称,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是为了原告流产。原告住在娘家时,被告也经常去探望。由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嗣后因故发生矛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都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尤其是在婚姻早期,由于双方从小生活的环境不同,脾气性格尚处于磨合阶段,生活上难免会发生摩擦,因此双方有一个互相适应、互相磨合的过程。而作为夫妻,理应互谅互让、彼此尊重,加强沟通。现基于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机会。综上,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增进理解与礼让,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静兰

书记员侯筱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