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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XX诉被告王X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许XX,男,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村X号X室。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号XX广场X楼。

负责人杨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2月18日19时25分,被告王X驾驶其所有的沪x车辆在本市浦东新区X路、张杨路口撞到骑轻便二轮摩托车的原告邹XX,致原告车辆损坏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赔偿原告邹XX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王X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赔偿原告邹XX车辆修理费人民币450元;

三、原告邹XX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返还被告王X人民币2,450元;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10月1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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