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XX诉被告郑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郑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住江苏省苏州市XX区XX村X栋X室。

本院受理原告李XX诉被告郑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郑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08年起就实际居住在江苏省苏州市XX区XX村X栋X室,而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已于2010年3月被原告出售,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郑X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苏州市XX区XX村X栋X室,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