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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楚某某、黄某乙、雷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06年4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7月8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系河南楚某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后在逃;2009年11月17日投案自首后被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某,系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某、黄某乙、雷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保山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龚x与王xx等人赌博,龚x输钱后向王xx借了2500元钱并写下欠条。2009年3月份王xx把2500元钱欠条给夏xx,让夏xx找龚x索要赌债,随后夏xx便拿着欠条多次电话催促龚x还钱,龚x不想还此赌博债,便找其玩伴师xx帮忙解决,师xx答应这事包在她身上。2009年3月17日下午,夏xx与龚x联系约好在文化宫溜冰场门口还钱,龚x及时把情况给师xx说了,师xx随后纠集楚某某、黄某乙等人在文化宫与龚x汇合,当天下午夏xx没有出面,安排邱xx去约定地点拿钱。当邱xx赶到文化宫时,便被在文化宫等候多时的黄某乙、楚某某、师xx等一伙人控制,这伙人对邱xx实施殴打、辱骂,威逼邱xx把欠条交出来,未能如愿。2009年3月18日晚上,夏xx携带卡簧刀纠集祝xx、邱xx到张李湾社区宾馆找楚某某的玩伴雷某某让其谈清龚x、楚某某等人基本情况,随即雷某某打电话通知楚某某。楚某某随后纠集黄某乙、余xx、周x、王xx、吴x(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具赶到社区宾馆,楚某某、黄某乙、周x、余xx等人赶到后与夏xx等人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撕打,在殴斗中楚某某、黄某乙、雷某某等人持刀将夏xx致伤,祝xx见夏xx挨打,随手拿起一个花盆砸向周x,周x等人便去追赶祝xx,夏xx也趁机逃跑,随后双方人员各自逃散。经法医鉴定夏xx的损伤程度系轻伤。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报某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和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楚某某、黄某乙、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三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均表示人罪。被告人黄某乙的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龚x(另案处理)与王xx等人赌博输钱后向王xx借了2500元钱并写下欠条。2009年3月,王xx把2500元钱欠条交给夏xx(另案处理)让找龚x索要赌债,随后夏xx拿着欠条多次电话催促龚x还钱,龚x不想还此赌博债并找到其玩伴师xx(另案处理)帮忙解决。2009年3月17日下午,夏xx与龚x联系约好在信阳市文化宫溜冰场门口见面还钱后,师xx纠集被告人楚某某、黄某乙等人在文化宫等候。当天下午夏xx安排邱xx去约定地点拿钱时被被告人楚某某、黄某乙和师xx等人控制,并威逼邱xx交出欠条未果。2009年3月18日晚,夏xx携带卡簧刀纠集祝xx(另案处理)、邱xx到信阳市张李湾社区宾馆,即被告人楚某某的住处,意图让被告人雷某某说清龚x、楚某某等人的情况,被告人雷某某遂打电话把该情况告知了被告人楚某某。被告人楚某某随后纠集被告人黄某乙等人携带刀具赶到社区宾馆,与夏xx等人发生争吵,继而被告人雷某某对夏xx殴打;被告人楚某某、黄某乙等人持刀将夏xx致伤,随后双方人员各自逃散。经法医鉴定:夏xx创伤累计长达17.5cm,系轻伤。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夏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楚某某赔偿2000元、被告人黄某乙赔偿x元、被告人雷某某赔偿x元,共计x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楚某某、黄某乙、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xx、邱xx的报某陈述,证人祝xx、龚x、师xx、周x证言,辨认笔录,欠条,法医鉴定书,伤情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楚某某曾受处罚的法律文书和民事赔偿的凭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黄某乙、雷某某为逞强显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被害人夏xx替他人非法索要赌债并携带刀具到被告人雷某某家滋事从而引起案件的发生,因此在前因上有过错;且三被告人能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本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与所犯的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视案件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楚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黄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对被告人雷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罚金3000元。

(刑罚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6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罚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10年2月7日止)

三、被告人雷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杨宝成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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