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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XX诉被告蔡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葛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某区XX街X弄X号。

委托代理人武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蔡家宅X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7月11日11时30分,案外人胡XX驾驶被告蔡明德所有的沪x车辆在本市浦东新区X路X路处撞到骑自行车的原告葛XX,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蔡XX应赔偿原告葛XX医疗费45,2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571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残疾赔偿金64,885元、衣物损失3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135,983元。该款扣除被告已垫付的43,900元,余款92,083元被告应于2010年10月8日前给付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9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301元,由被告蔡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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