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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荣XX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现住地上海市虹口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某区XX路X弄X号,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刘XX系被告黄XX与刘XX(男,2000年5月8日报死亡)之子。刘XX与原告陈XX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即原告刘X。刘XX于2005年4月23日死亡。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刘XX,该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发证日期为1998年5月15日。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刘X、刘XX、陈XX,系三人共同共有,该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发证日期为2002年8月2日。现因上述两套房屋中属于刘XX份额的遗产至今未予分割,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对上述房屋依法进行析产继承。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刘X、陈XX所有;

二、上海市虹口区X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刘X、陈XX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人民币11,560元,由原告刘X、陈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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