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油田进出口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第一被执行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执行人吉林油田进出口公司

第三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油田进出口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0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油田集团进出口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x.89元;(执行中应扣除高石军已给付医疗费6862.25元)。二、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肇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油田集团进出口公司共同赔偿;三、被告高石军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9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x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799元及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执行案件受理费95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杰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