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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39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2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7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孝增、黄某、贾朋涛、贾丽丽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孝增、黄某、贾朋涛、贾丽丽的诉讼代理人贾××、贾××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6日晚,被告人孟某某与本村杨某某、高贤及上蔡某朱里镇郏某戊、郏某甲、郏某乙等人在朱里镇X村民贾××的饭馆内吃饭时,郏某甲因琐事与在该饭馆内吃饭的河北贾村民贾××发生争执。被告人孟某某、杨某某等人闻讯后,用啤酒瓶对贾××、贾××、贾××进行殴打,被害人贾××经抢救无效死亡,贾××、贾××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罪犯郏某戊、郏某甲的供述、证人贾××、贾××、贾××等人的证言及其它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其没有参与殴打,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6日晚,被告人孟某某与本村村民杨某某、高贤及朱里镇X村民郏某戊、郏某甲(二人已判刑)、郏某乙、郏某丙、郏某丁等人在朱里镇X村贾××的饭店内X号房间喝酒。当晚,被害人贾××及其堂兄弟贾××、贾××、贾××、贾××、贾××、贾××在该饭店X号房间饮酒。其间,郏某甲在X号房间门口小某,被害人贾××出来制止,与郏某甲发生争执,引起打架。杨某某、郏某戊等人闻讯后,从X号房间出来,积极参与打架,被告人孟某某随后也手拎啤酒瓶出来。在对被害人贾××殴打过程中,杨某某等人用啤酒瓶猛击被害人贾××的头部,致被害人贾××头部受伤。被害人贾××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经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贾××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颞顶部造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颅压升高,压迫延髓生命中枢,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在此次打架中,贾××、贾××二人被打致轻微伤。

另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贾××的近亲属已私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孝增、黄某、贾朋涛、贾丽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同时,被害人贾××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孟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

1、被告人孟某某供述,2005年7月6日晚上,他和同村的杨某某、杨某波、高贤、杨某伟及朱里镇X村的郏某戊、郏某甲、郏某丙、郏某乙、郏某丁一块来到河北贾村贾××的饭店喝酒,他们在饭店北边最东的一个房间坐。在喝酒期间郏某甲出去解手,杨某波说外面发生打架,把杨某某的头打破了,让赶快帮忙。当时房间里只剩下他和郏某丙、郏某丁三人,他手里拿一个烂啤酒瓶子出来发现外面很乱,杨某某手里拿根煤锥跺另一个房间的门没有跺开,杨某某不知去哪里了,他进入那个房间,看到屋里有两个人在墙角站着,头上有血。他让那两个人走后,他和杨某波、高贤、杨某伟也一块走了。

2、同案犯郏某戊供述,2005年7月6日晚上,他和本村的郏某甲、郏某丙、郏某乙、郏某丁、东岸乡X村的杨某某、杨某波、高贤、孟某某九人在河北贾村贾××的饭店吃饭时,与同在该饭店吃饭的河北贾村的几个人发生打架。当时对方有一个人用啤酒瓶朝他头上砸了一下,他用脚去跺对方没有跺住人,杨某某和对方一个高个胖子对打,高贤用啤酒瓶朝河北贾村的矮个胖子头上夯了一下,啤酒瓶夯烂了,那个人被夯一下子后,就靠着X号房间门口西侧的墙蹲下去了。他们的人用啤酒瓶朝河北贾村的人身上乱砸,孟某某是用拳头打的。那个高个胖子和蹲在墙边的矮个胖子跑到X号房间后,杨某某、孟某某、小某、郏某丙等人也都跑到X号房间,他进入X号房间看到刚才挨打的那个矮个胖子靠西墙坐在地上,孟某某和小某在房间东侧挤着高个胖子,杨某某用啤酒瓶朝矮个胖子头上夯了一下,啤酒瓶烂了,他抱着杨某某将其推出房间。

3、同案犯郏某甲供述,2005年7月6日晚,他和郏某丙、郏某乙、郏某戊、孟某某、杨某某及另外三个他不知道姓名的人,在河北贾村东头的饭馆里吃饭。吃饭中间因他到外边解小某与另一个房间里吃饭的人发生了争执,他跑向他们房间说有人打他,他们的人从房间里出来后,他看到一群人在一块厮打,当时他注意到杨某某、郏某丙、郏某乙等人和对方打的最凶,杨某某手里还掂个一尺长的东西。打架结束后,他就一个人回家了。

4、同案人郏某丙供述,2005年7月6日晚上,他和本村郏某戊、郏某乙、郏某甲、李湾村的杨某某、孟某某等人在河北贾村贾××饭店X号房间吃饭,杨某某等人陆续出去后,房间里只剩下他和孟某某、小某三人,他们听到外面有人打架就出去了,他看见杨某某每只手掂一个啤酒瓶,气势汹汹地进入了X号房间,他和郏某戊也进了X号房间。在X号房间里,有一个30多岁的男子头上流着血,门口里边墙角还站着一个40多岁的又高又胖的男子。当时在X号房间里他们的人有他和杨某某、郏某戊三人,杨某某带着气用啤酒瓶夯河北贾村那个头上流血的矮个胖子的头,郏某戊在桌子旁边掂一个凳子,他当时被那个高胖子用凳子砸了一下,就退出去了。后来他和郏某戊、郏某乙、郏某甲在郏某磊诊所包扎伤口时,他说:“还是李湾的人厉害。”郏某戊说:“杨某某本来心里就有气。”然后他们议论咋打的。他说他把贾××打了一顿,郏某甲说他也把一个人打了,但谁也没有说打的是谁。郏某戊还说:“杨某某这家伙有气呀,出手重得很。”因为杨某某以前到河北贾村偷东西,被人发现后将两条腿打断了。

5、同案人郏某乙供述,2005年7月6日晚上,他和郏某甲、郏某戊、郏某丙、郏某丁、东岸乡X村的小某、孟某某、还有一个胖子等九人在贾××的饭店吃饭,在喝酒时,李湾村的那个胖子和郏某甲等人出去了,后来郏某甲就和别人吵架,屋里其他人也都出来了。郏某戊、郏某丙、孟某某手里拿着啤酒瓶。河北贾的走在前面的三个人中间是高个的胖子(贾××),郏某戊用啤酒瓶朝那个胖子头上砸了一下,啤酒瓶摔烂了,双方开始厮打。郏某丙、孟某某朝那个高个胖子挤过去,李湾村那个胖子拿个凳子从西边过来,上前朝那个高个胖子头上砸,郏某丙用瓶子砸北边那个人,孟某某举起啤酒瓶子砸南边那个人,至于是否砸了,他没有看清。河北贾的一个四五十岁的人往西跑,郏某甲用酒瓶朝那个人头上砸了一下,那人顺着墙倒在地上。郏某甲、小某和另外一个李湾的人到北边打去了。在北边打架的屋里,有人举着凳子砸另一个人,屋里还有酒瓶摔烂的声音。在打架过程中,孟某某、郏某甲、郏某丙、郏某戊拿的是啤酒瓶子,李湾那个胖子拿的是板凳。

6、证人贾××证言,2005年7月6日晚上,他和贾××、贾××、贾××、贾××、贾××、贾××在本村贾××的餐馆X号房间吃饭。其间在X号房间吃饭的一个人站在X号房间门口小某,贾××让那个人往东边去小某,双方发生争执。从X号房间里出来十来个人,手中拿着啤酒瓶子,不论分说就打,其中一个人用啤酒瓶击打贾××的头部。当时贾××说,贾××被打倒了,他和贾××去护贾××时,他的头部也被夯了两下。后来他听贾××说,是李湾村的一个胖子用啤酒瓶子猛击了贾××的头部。

7、证人贾××证言,2005年7月6日晚,他和贾××等人在本村贾××饭店里吃饭,快结束时,郏某甲在他们吃饭的房间门口小某,贾××出去制止,双方发生争执,引起厮打。随后,从西边过来八九个人举着啤酒瓶子乱砸。他们一块吃饭的兄弟几人也都出来了,对方一个中等个、较胖的男子用啤酒瓶子朝贾××头部左侧砸了一下。贾××跑到他们吃饭的房间,杨某某、孟某某、郏某丙、郏某甲等人把贾××挤到屋里,杨某某用啤酒瓶子朝贾××头上猛击一下,贾××头上流血了,用手捂着头倒地后,杨某某、孟某某就出屋走了。

8、证人贾××证言,2005年7月6日晚上,他和贾××、贾××等人在本村贾××的饭店里吃饭,因郏某甲在他们吃饭的房间门口小某,贾××上前制止,郏某甲就和贾××撕打在一起。这时,从西边房间里出来八九个人,没有说几句话就用啤酒瓶砸贾××。后来把贾××挤到X号房间,其中一个留短发的矮个胖子,用啤酒瓶朝贾××头部砸去,把贾××砸倒在地,贾××头部当时就流血了。后来贾××拉着贾××到本村诊所治疗。

9、证人贾××证言,当晚他和堂兄弟贾××等人在饭店吃饭,从西边房间里出来七八个手拿啤酒瓶子的人围着贾××打,一个胖子打的最凶。他看一会就一个人走了,他没有看清谁参与打的及具体如何打的。

10、证人贾××证言,当晚他和贾××等人在本村贾××的饭店X号房间里吃饭,因郏某甲在X号房间门口小某,贾××与郏某甲发生争执,引起打架。从X号房间出来几个人,掂着啤酒瓶乱砸。

11、证人贾××证言,当晚他和贾××等人在本村贾××的饭店里吃饭,有一个人在他们吃饭的房间门口小某,贾××出去和那个人说理,随即他就听到有啤酒瓶破碎的声音。他出去后和郏某丙纠缠在一起,后来他就回家了。

12、证人贾××证言,当天晚上在他经营的饭店里,贾××、贾××、贾××等人和杨某某、郏某戊、郏某乙、郏某丙等人发生打架,当时场面很乱,用啤酒瓶子往贾××、贾××身上乱扔,他看到贾××头上、身上全是血。

13、孟某某案件辨认情况说明,证明贾××、贾××、贾××、贾××、贾××在上蔡某看守所对孟某某进行辨认,均未辨认出孟某某。

14、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15、上蔡某公安局上公(2005)尸检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贾××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颞顶部造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颅压升高,压迫延髓生命中枢,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16、上蔡某公安法医门诊部上公(2005)活检字第X号、第X号伤情检验鉴定书,证明贾××、贾××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7、上蔡某人民法院(2006)上刑再字第X号、(2007)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事实及同案犯郏某戊、郏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刑的情况。

18、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孟某某身份的基本情况。

(二)、被害人贾××近亲属贾孝增、黄某、贾朋涛、贾丽丽的诉讼代理人贾××、贾××当庭出示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的家人已与被害人贾××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方面和解,被告人孟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贾××近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孟某某宽大处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与被害人贾××等人相互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贾××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某不是造成被害人贾××死亡的直接致害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孟某某就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贾××的近亲属私下和解,并取得了谅解,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李海燕

审判员李祯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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