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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赵某、上海正山公司、无锡正山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403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台州市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巨业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X路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巨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赵某,男,南京市X区春光建材经营部业主,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红太阳装饰城F区吊顶410。

被告上海正山塑胶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正山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无锡市正山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无锡正山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锡澄立交西锡私营经济园B区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业公司诉被告赵某、上海正山公司、无锡正山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业公司于2005年12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巨业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略)元减半5005元、其它诉讼费300由原告巨业公司承担。

审判长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代理审判员徐某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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