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台州市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巨业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X路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巨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赵某,男,南京市X区春光建材经营部业主,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红太阳装饰城F区吊顶410。
被告上海正山塑胶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正山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无锡市正山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无锡正山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锡澄立交西锡私营经济园B区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业公司诉被告赵某、上海正山公司、无锡正山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业公司于2005年12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巨业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略)元减半5005元、其它诉讼费300由原告巨业公司承担。
审判长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代理审判员徐某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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