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某,女,1955年12与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进,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恒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良,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长沙市天恒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荷花园。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长沙市天恒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对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谭芳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雪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