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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立民终字第33号——上诉人星震宇电脑(南通)有限责任公司按自动撤诉处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立民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星震宇电脑(南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凯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欧宝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上诉人星震宇电脑(南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星震宇电脑(南通)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向星震宇电脑(南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星震宇电脑(南通)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星震宇电脑(南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鲁某方

审判员徐维海

审判员熊云耀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贺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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