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快安运输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
负责人邓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付(又名易某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
原审被告王某某,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原审被告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
负责人雷某。
本院在受理上诉人常德快安运输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06)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常德快安运输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向常德快安运输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常德快安运输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德快安运输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判长鲁祖方
审判员徐维海
审判员熊云耀
二00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贺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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