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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某甲等组织卖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刑终字第92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回某甲(别名大柱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08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宫某某(曾用名杨某广,别名广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回某乙(别名二柱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08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兵),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略),住所(略)。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阎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略)。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略)。系被告人阎某丙父亲。

扶余县人民法院审理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回某甲、宫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回某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孙某某、阎某丙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扶余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某学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回某甲、宫某某、回某乙、孙某某、阎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人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示文书内容。

审判长陈岩

审判员王程伟

代理审判员孙某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姚德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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