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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祥、王文祥、王金海、袁军杰、王伟振、王全玉、袁书民、谷新广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非法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申字第68号

王莹、王法祥、赵淑萍:

王水祥、王文祥、王金海、袁军杰、王伟振、王全玉、袁书民、谷新广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了(2009)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王水祥、王文祥、王金海、袁军杰、王伟振、王全玉、袁书民、谷新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7日做出了(2009)郑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现你们分别以王水祥、王文祥、王金海亲属的身份,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水祥、王文祥组织、领导,申诉人王金海等人积极参加和原审被告人袁军杰、王伟振、王全玉、袁书民、谷新广参加的组织,长期以来在惠济区X镇X村及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故王文祥、王水祥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金海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王水祥、王金海及原审被告袁军杰、王伟振、袁书民、谷新广,打着为集体谋利益的旗号,带领不明真相的村民采取围堵、焊门手段,到企事业单位起哄、闹事,情节严重,严重影响了这些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王水祥、王文祥、王金海、袁军杰、王伟振、王全玉、袁书民分别结伙随意拦路、挖路,或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车辆、索要财物等,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王文祥、王全玉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王文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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