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爱桥,长沙市惟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乔庄X号。
法定代表人阳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日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教华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与石某某于2009年4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由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返还石某某门面租金3900元;
二、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补偿石某某损失3800元;
三、石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石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教华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杜诗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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