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房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迎军,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教华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人民陪审员郑霜玉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宝平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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