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53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9日,潢川县公安局踅孜镇派出所民警在胜淮村搬迁点巡逻时发现一种植的罂栗原植物,经侦查后得知系被告胡某某所种,后当场铲除罂栗640棵。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被告人胡某某的妻子拾到一棵罂栗种子带回家中,2009年春,被告人胡某某将该种子种在自家油莱地里。2009年5月9日,潢川县公安局踅孜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胡某某种植的罂栗,经清点共计640棵。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证明。
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去年年底我妻子宋×在路上捡一个大炮子,今年开春我给种到地里。我得一种怪病,听说吃大炮可以止痛,我才种。
2、证人宋×证明:去年年底我在刘×地家附近拾一个罂栗包,我把它拿回家。后来派出所查出来,我问胡某某,他说:我有病,熬大烟水喝可以止痛。
3、证人王×、余×证明:派出所民警在踅孜胜淮巡逻发现一块油莱地里种植罂栗,去到现场得知是胡某某种的。
4、现场种植罂栗照片。
5、潢川公安局收缴640株罂栗清单。
6、发破案经过。
7、被告人胡某某病情诊断证明。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种植罂栗64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身体患病,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身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飞
审判员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彭福兴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大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