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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高某某与松原市汉青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2489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松原市汉青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07年10月3日,被告松原市汉青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因缺少周转资金在原告高某某处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松原市汉青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一次性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万元,共计24万元。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4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静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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