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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帮助毁灭证据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学生。2010年2月2日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查员李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叶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兰强(另案处理)在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某树“黄某树”旅社和其女友毛某阳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兰强将毛某阳杀死并将毛某阳的尸体装入一旅行箱中。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箱子里面装有尸体的情况下帮助兰强将箱子抬上出租车拉回叶县。后兰强抛尸于叶县高中南300米的树林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兰强的供述,证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毛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兰强是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仍帮助兰强将装有尸体的箱子抬上出租车转运抛尸,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典瑞丰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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