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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康发动物医院与被执行人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执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康发动物医院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康发动物医院与被执行人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该支付令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给付货款x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8元,本院立案后,于200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某军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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