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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事局因与松原市金某科贸有限公司松原市人才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155号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人事局,住所地松原市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s。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水旺,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金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金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松原市宁江区X镇政府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审被告松原市人才市场,住所地松原市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6。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主任。

上诉人松原市人事局(以下简称人事局)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金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原审被告松原市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人才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给付违约金,诉讼费用按比例分担”为由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松原市新正高科技公司现更名为松原市金某科贸有限公司,金某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办公用品销售等,人才市场系人事局下属报账制单位。2004年5月27日金某公司与人才市场签定一份《购销办公设备合同书》,同年6月20日双方又签定一份《补充协议书》,人才市场向金某公司购买一批办公设备,总价款为x.5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人才市场)分三次付款给乙方(金某公司)。如不能按期给付,乙方按每天5‰向甲方收取当次还款金某的滞纳金。”金某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全部货物。经催要,人才市场以转账和现金某式陆续给付了全部货款总计x.50元。金某公司依合同约定向人事局、人才市场索要滞纳金,原审法院判决人事局给付金某公司违约金,其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松原市人事局于2009年3月17日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松原市金某科贸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由上诉人松原市人事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15元,由上诉人松原市人事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艳泽

审判员焦鹏飞

代理审判员邰伟莉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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