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柳州市天启网络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市人,柳州xx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住(略)。x。

被告:柳州市天启网络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xx路xx号xx。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海滨,思齐(略)事务所(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柳州市天启网络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湘琳、甘宝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丁保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韦海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原、被告签订《网站建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约定先后支付给被告网站制作费5000元。2009年5月8日,原、被告对网站进行交接及验收。原告发现被告制作的网站与合同要求出入很大,而且没有原代码。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网站进行修改,但网站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故原告拒绝支付质量押金1000元。2009年8月,被告无故关闭原告网站,致使网站无法进行操作。被告的行为让原告背上了不讲诚信的骂名,名誉受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重新开通网站并交付网站空间密码均被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要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网站制作费5000元。

原告对其陈某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网站建设合同》。证明目的: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建设网站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的具体约定。

2、《易吧网结构定位说明》。证明目的:原告委托被告建设的网站应具备有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功能。

3、“收据”3张。证明目的: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网站建设费用5000元。

4、《网站建设合同》货款及支付方式补充协议内容。证明目的:被告制定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

5、易吧网后台账户与密码列表复印件。证明目的:被告交给原告的进入网站的账户和密码。

6、易吧网虚拟主机、数据库、网站建设相关文档说明。证明目的:被告交给原告的关于网站的相关说明。

7、网页下载页面。证明目的:原告的网站不能正常使用。

8、备案共同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目的:网站的户名是原告,被告无权关闭原告的网站。

9、易吧网最终修正内容文档、网站页面。证明目的:被告没有制作网站的能力。

10、易吧网页面5张。证明目的:被告没有制作网站的能力。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按约定为原告制作了网站,但网站的使用必须要租用虚拟主机,因原告不愿意支付租用虚拟主机的费用,被告才关闭了原告的网站。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虚拟主机数据库租用服务订购单。证明目的:原告的网站使用的虚拟主机,原告应支付租金。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9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0没有原件,故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被告事后与第三方补签的,故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0是易吧网的网站页面,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案件的定案参考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租用虚拟主机的费用,本院亦予以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09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网站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制作易网吧,包括设计制作网站首页、各子网页、网站LOGO、网站管理后台程序、并购买虚拟主机;原告应根据被告需要向被告提供相关的材料及图片;被告在得到原告对设计方案的认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毕,交付原告确认,并由原告签收网站完成确认单;被告正式向原告提交网站后,被告为原告提供12个月的免费维护;本合同总制作费用金额为6000元,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预付2000元、2009年4月1日,原、被告共同进行网站测试,在网站测试之日向被告支付2000元、原告在2009年5月1日验收网站,并向被告支付余款2000元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网站制作。原告于2009年3月5日支付预付款2000元、4月3日支付制作费2000元、2009年5月7日支付制作费1000元。2009年4月25日,被告将后台账户与密码列表交给原告。5月8日,原告验收网站。原告在使用网站的过程中,发现网站存在问题要求被告进行修改。2009年4、5、6月,被告多次对网站页面、后台操作系统、数据库等进行了修改。同时,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租用虚拟主机的租金1000元,原告以合同中没有约定拒付。2009年6月22日,被告提出在合同造价6000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价款的组成,其中950元为虚拟主机的租用费用,原告尚欠的1000元变为服务质量质押金,应于2009年8月1日付清给被告。但是,原告没有在被告的货款及支付方式补充协议上签字。此后,原告以网站质量和原代码光碟程序依然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修正,遭到被告拒绝。故原告拒付质量质押金1000元。2009年8月15日,被告以原告没有支付虚拟主机的租金为由,关闭了原告的网站。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开通网站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了大部分制作费用,虽然原告还拖欠被告的1000元制作费,但在双方对网站质量问题尚未达成最终处理意见的情况下,被告关闭原告的网站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制作费5000元,鉴于原告已经实际使用网站3个月,原告应按合同总价款6000元和合同约定的被告应对网站的维护时间12个月的比例,向被告支付实际使用费150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制作费3500元。被告辩称原告拒付虚拟主机租金才导致网站的关闭,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网站建设合同》中并没有关于支付租用虚拟主机租金的约定,而之后双方也没有对此达成共识,故被告以此关闭网站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柳州市天启网络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

二、被告柳州市天启网络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退回原告陈某某网站制作费3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35元。

上述债务,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曦

人民陪审员李湘琳

人民陪审员甘宝林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保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