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闫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叶民一初字第678号

原告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叶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9月13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香。婚后感情一般。生育女儿后,被告家重男轻女,开始嫌弃我,夫妻感情一直处于不和谐状态。原告在这种状态下生活,精神受到极大刺激,病倒床上,被告却不管不问,不履行丈夫义务。我为此曾于2008年5、6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这7个多月来,被告对我仍然不管不问,还多次去我家闹事。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生女杨某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元,支付至女儿18周岁;3、婚前财产各为各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生活帮助费x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自2004年9月13日经人介绍结婚后感情很好,2006年2月生育一女,如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怎么会有小孩。因双方父母问题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并不是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要求生活帮助费x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有行为能力且在外打工,故要求生活帮助费理由不能成立。自有了女儿后,女儿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从未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综上,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2、(2008)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并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3、照片1张,证明被告将原告母亲打致轻伤;4、协议书1份,证明被告将原告母亲打致轻伤后,经派出所调解,原、被告双方家庭达成协议。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证人杨某阳到庭作证证言1份,证明被告2008年找原告时向其借x元;2、借据1份,证明被告欠陈国富现金x元。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1、X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X号证据证明效力有异议,该判决充分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对X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被告本无生气,系原告父母在中间挑拨,后原告母亲打被告,被告才出手打了原告母亲,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X号证据质证意见同X号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X号证据证人系被告亲叔,证据不真实;对X号证据有异议,该款属婚前被告个人债务,不属于婚后的债务。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1、X号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3、X号证据,只能证明双方曾因家务事生气并达成协议的事实,不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其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春)香。2008年6月10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4月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虽然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生气,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应不予准许。因不准双方离婚,故对被告提交的1、X号证据的效力本案中不作评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国良

审判员蒋秋龙

审判员毛东有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雷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