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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a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x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x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2月6日被拘留,2008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a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石a在本市闵行区X镇x工地简易菜场卖蔬菜时,与相邻摊位的顾a发生争执并互殴。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民警姜a等接警后至现场处警,石不予配合,当姜要求石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时,石抓伤姜的左侧阴囊后逃逸。经鉴定,被害人姜a因外伤致左侧阴囊遗留一疤痕长为2cm,其伤势构成轻伤。

2008年2月6日,被告人石a在原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a的陈述,证人顾a、戴a、周a、张a、许a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验伤通知书、损伤伤残鉴定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a以暴力阻挠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6日起至2009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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