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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马某因劳动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伟,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吉林油田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腾永和,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吉林油田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女,1968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马某因劳动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1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马某。

审判长周殿学

审判员于福桐

代理审判员刘某敏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肖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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