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发现漏罪于1999年6月27日被本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1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8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宋国良、王某峰(二人均另案处理)酒后到驻扎在汝州市X镇闫小寨小学的太冶路施工工人驻地滋事,将工人李X杰、何X立、王X星打伤,摔坏李X杰、何X立的手机,并将工人渠X战停放在学校院内的一辆摩托车砸坏。经法医学鉴定,李X杰的损伤符合钝性物体所致,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何X立、王X星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1647元。

另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X杰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三被害人达成协议,被告人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李X杰各种损失5000元,赔偿被害人何X立各种损失3000元,赔偿被害人王X星各种损失2500元,并已履行。李X杰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三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X杰、何X立、王X星的陈述,证人刘X军、王X伟、王X、田X群、王X磊、李X欠、梁X欣、王X伟、渠X战、宋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汝公伤鉴字[2008]X号、X号、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汝)价证鉴字[2008]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书、协议书、收据、撤诉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又能积极代其赔偿被害人的各种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3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陈相敏

审判员张海民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