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丁某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包某某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1年1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婚前原告对被告缺少了解,婚后到女儿出生两人关系尚可。之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讨债人不断上门,导致家中不得安宁。现夫妻已经分居5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沈某某辩称,其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两人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都属实。原、被告自2005年1月开始分居。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于197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1年1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沈某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沈某某。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但近年来,由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05年1月起,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无婚前、婚后财产需要法院处理,且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因双方不同意调解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而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对离婚意见一致,于法不悖,本院自可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包蔚薇

书记员姜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