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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同生与封丘县公安局、杨辉户籍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行申字18 号

杨同生:

你为与封丘县公安局、杨辉户籍登记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7)新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封丘县公安局为杨辉、杨良才所办户口是不真实的,应予撤销为主要申请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封丘县公安局具有办理户籍的法定职权,其在为杨良才办理户籍登记中虽有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该户籍登记的撤销,原审判决对该户籍登记行为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封丘县公安局为杨辉办理的户籍登记,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符合登记条件,该户籍登记合法,原审判决予以维持,亦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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