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正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15B。
代表人辛某某,执行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顾昕,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城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正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天会计事务所)因财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正天会计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郑州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09年6月30日前一次给付河南正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款x元整。如不予履行,双方自愿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郑州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大众(河南)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财务服务合同纠纷不再发生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正天会计事务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狮城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孙燕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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