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姚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登记结婚。1986年8月生育长子周某得,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周某鲜。1990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婚。1994年原告与王保军结婚。X年X月X日生育次女王阿慧。2003年7月王保军因病去世,在亲朋劝说下,原告与被告复婚。2004年2月3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原、被告复婚后,仍然感情不和,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不抚养三个子女,常年在外。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女王阿慧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依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庭审材料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6年8月生育长子周某得,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周某鲜,1990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婚。1994年原告与王保军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阿慧。2003年7月王保军因病去世。在亲朋劝说下原告于2004年2月3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二人感情一般。近年来,被告周某某在外打工,对原告及子女生活照顾不周,引起原告不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合法婚姻。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但原告不能提供,作为被告应多与原告沟通,对原告及子女给予照顾;作为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改正不足的机会,为家庭幸福、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其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国鹏
审判员李庆录
人民陪审员魏来法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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