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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靖法行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靖防费决字(2008)第X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于2008年3月26日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家悦小区新建民用建筑x平方米,应建B6级防空地下室397平方米,但被执行人在未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湘价费(2007)X号文件之规定作出的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靖防费决字(2008)第X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3日内自动履行靖防费决字(2008)第X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4070元,由被执行人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琦

审判员储吉德

审判员杨平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明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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