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8)临行执字第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2008)临行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X镇。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劲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九龙园。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工商案字(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湖南省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临工商案字(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劲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劲隆摩托在湖南省临澧县销售时,所散发的“劲隆绿陶.神力阳光车型系列”宣传资料上印有“价值冠军:神力阳光车比普通车寿命延长1倍,1个抵2个”、“三、使用价值测算......2、发动机寿命比较,采用先进的陶瓷技术,再加上高品质的发动机零部件,耐磨程度是普通发动机的2倍。优势及结果:寿命是普通发动机的2倍、发动机一般没有这么长的三包”等广告宣传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南省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且无其它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湖南省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工商案字(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重庆劲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湖南省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临工商案字(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缴纳罚款x元及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金额为x元×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天数×3%)。如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件执行费4050元,由被执行人重庆劲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卢林

审判员卞林枝

审判员谌官忠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孙溢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临澧县 临行 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