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孟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xx

委托代理人钱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孟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x的委托代理人钱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4月1日向其借款2万元,承诺年底归还。因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2万元,2007年年底归还。因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孟xx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卫民

审判员管丽萍

代理审判员王淼

书记员丁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原告 民间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