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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泌阳县羊册镇五里王某委白庄村民小组土地征用补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法行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泌阳县X镇五里王某委白庄村X组。

代表人王某某,任村X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泌阳县X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任县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常某某,泌阳县法制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泌阳县X镇五里王某委白庄村X组因土地征用补偿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泌阳县X镇五里王某委白庄村X组以该纠纷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泌阳县X镇五里王某委白庄村X组申请撤回上诉,并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泌阳县X镇五里王某委白庄村X组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发安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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