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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等诉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9058号

原告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陆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X镇沙田开发区。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九龙商厦。

负责人葛某,该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梅,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陆某某诉被告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某某、陆某某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某某、陆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某某、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华某某、陆某某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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