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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兴洲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无锡市胡埭仪表厂与无锡中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138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无锡市兴洲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虞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波,江苏无锡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胡埭仪表厂,住所地无锡市X镇X路X号。

投资人虞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波,江苏无锡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中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区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兴洲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洲公司)、原告无锡市胡埭仪表厂(以下简称胡埭仪表厂)与被告无锡中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兴洲公司、胡埭仪表厂于200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洲公司、胡埭仪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洲公司、胡埭仪表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兴洲公司、胡埭仪表厂负担。

审判长蔡毅

审判员秦小兵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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