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石×。
委托代理人:王a。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秦×。
委托代理人:史×。
上诉人石×、王×因与被上诉人秦×侵犯房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08)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使用上诉人的X号楼中单元X层中户楼房一套以及该房的房产权证书、契约;二、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王×、石×应当积极配合秦×于2009年7月7日前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秦×自愿给付王×、石×x元,2009年5月20日前给付王×、石×x元,剩余x元于王×、石×配合秦×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立即给付王×、石×。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王×、石×负担1050元,秦×负担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石×负担。
三、双方承认就本案别无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梁桂喜
审判员朱晓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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