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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美尔姿欣羽服装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双蕾制衣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时间:2005-1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盐民三初字第6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盐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美尔姿欣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林广,江苏盐城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双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新洋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正隆,江苏盐城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5日,被告盐城市双蕾制衣有限公司(下称双蕾公司)与江苏美尔姿制衣有限公司(下称美尔姿公司)签定一份编号为MEZ(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美尔姿公司许可被告在河南省区域内独家使用“美尔姿”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6年5月1日止;双蕾公司于每年5月1日支付基础许可使用费21万元/年;乙方如违反合同任何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偿付违约金50万元等条款。2003年8月20日,美尔姿公司、双蕾公司、江苏美尔姿欣羽服装有限公司(下称欣羽公司)三方达成合同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欣羽公司享有和承受美尔姿公司的权利和义务。2005年4月27日,双蕾公司发函欣羽公司告知有其他市场美尔姿产品串货河南市场,2005年5月1日,双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欣羽公司遂以其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商标使用合同并退回未使用的商标及防伪标识,双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蕾公司与美尔姿公司于2003年4月25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2003年8月20日美尔姿公司、双蕾公司、欣羽公司三方达成的合同转让协议终止;

二、双蕾公司赔偿原告欣羽公司10万元(含已给付双蕾公司的质量保证金2万元);

三、欣羽公司许可双蕾公司将剩余的双蕾公司生产的“美尔姿”羽绒服在西安市销售至2007年1月1日;

四、双方就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略)元,调查费4000元,由原告承担5410元,被告承担9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萍

代理审判员仇国锦

代理审判员杜伟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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