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袁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智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智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8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股票理财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天交给被告现金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被告收到该款后,既没有为原告在证券机构开立股票经营账户,也没有为原告提供任何理财服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委托理财款2万元,并从2009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法定利率标准计付利息损失。

被告袁某某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日,被告以河南威辉投资与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辉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委托威辉公司对原告的2万元现金进行股票理财业务,合同期限为一年,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此外,合同还对双方的收益分成、风险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其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如果原告账户亏损,威辉公司则补齐亏损额,并按合同期内银行同期利率乘以本金的计算结果支付给原告作为补偿。合同另特别约定:威辉公司的公章没有刻好之前,该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私人合约,合同约定对双方都有效。该合同书上未加盖威辉公司的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天交给被告2万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2009年6月3日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2万元委托理财款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2008年6月3日,被告以威辉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系委托理财合同。因合同书上未加盖威辉公司的公章,且根据原、被告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即威辉公司的公章没有刻好之前,该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私人合约,合同约定对双方都有效。该合同应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关委托理财权利、义务的约定。此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成立,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付给被告2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应将2万元委托理财款及时返还给原告。原告未主张合同收益,故被告如何履行合同,是否收益,与原告诉请无关。被告未及时还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应予赔偿。综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委托理财款2万元,并赔偿此款从合同期满次日即2009年6月4日起按法定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委托理财款二万元,并从二○○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刘某某计付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袁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勇

人民陪审员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邵军亮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思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